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明确列出的计算公式,并且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对于未足全年的考核奖金,可以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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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