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轲私自股权变更
张靓颖与男友冯轲将于11月8日在意大利结婚的消息前一天才刚被冯轲本人证实,今日,就有媒体报道远在成都的张靓颖母亲张桂英女士发布了一封致社会公众的公开信。手写信中张桂英指称冯轲曾经欺骗张靓颖当了“小三”,并且侵吞张靓颖和她在公司的股份,认为冯轲不是一个可以把女儿托付终身的男人,并反对这桩婚事。关于股权变更牵涉到的法律问题,也专程电话咨询了专业律师易胜华律师,对方表示,如果建立在公开信所写的内容属实的前提,这样的股权变更确实涉嫌违法操作,如果持有股权者未签署任何“由第三方代理行使股东权益”的协议,即股权变更必须由本人出面进行且签字;而即使有代理协议,也需要口头通知股权持有者。
谈股权变更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面对复杂的股权问题,股权变更究竟对股权转让的效力有多大影响呢?
首先需要明确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在我国,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在合同效力的判断上采纳了多层次的效力判断标准,如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等。不同的评价结果能够在最大限度内实现合同行为中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完美结合。新的合同法对我国的社会现实影响深刻。新的合同法确立了合同有效优先的原则。合同的效力判断有其自身的判断标准。合同的效力首先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关于登记手续与合同效力关系的判断规则,合同法借用刑法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表述方式,实行“不生效法定”和“推定生效”的规则。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虽规定应进行登记但并未规定未经登记不生效的,则虽未经登记,合同仍发生效力。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下,才可将登记与效力挂钩,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私人利益的尊重。依据上述规则,我国的公司立法并未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行为生效的要件,也未规定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则转让行为无效,因此,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无关。
其次需要明确了解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处罚。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是管理机关对未办理变更登记进行行政法上相应责任追究的处理行为,它并不意味着转让行为无效。由此可见,在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更登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转移权利应进行登记,这种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宣示性登记,其仅仅在于公示权利,而不在于决定合同的效力。它主要起证据作用,使得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并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而且,股权变更登记只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的事项,不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也只是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对于股权转让的双方而言,股权变更登记并不必然影响股权转让的实际发生。
所以在处理股权纠纷相关事宜时,应当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免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