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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如何行使,留置权与质押有哪些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33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权如何行使

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只能对依合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实行留置,还不能立即进行变价。留置权人行使权利,还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已为通知。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宽限期未作约定的,在留置权产生之后,留置权人应当将已经留置其动产和债务履行宽限期通知债务人。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对宽限期作出约定,且该约定符合《担保法》第87条规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对留置物实行变价。

2、债权人持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的,留置权将有可能归于消灭。因此,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以持续占有留置物为必要。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仅得对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倘若债务人处置了留置物,如将留置物转让或者赠与给第三人,债权人不得对该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更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留置物。

3、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只有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权对留置物实行变价。如果宽限期尚未届满,留置权人只能持续占有留置物,而不能对留置物实行变价。

4、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限制留置权行使的情形。

二、留置权与质押有哪些区别

留置与动产质押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显著的区别:

1、留置物与质物虽然都是动产,但是,留置物是债务人为履行主合同而必须移交于债权人的动产,留置物即是主合同的标的物;质物则是债务人为履行主合同而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合同以外的财产。

2、留置物的所有人是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质物的所有人可能是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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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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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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