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能以传真的形式订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此可知,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以及口头或其他形式。
其中,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定是“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可见,传真是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也就是书面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
二、传真合同纠纷诉讼如何举证?
传真在现代生活中使用的频率非常普遍,因为其快捷、清晰、信息量大等特点,很多商家也以此方式来签订合同。因传真件上一般为传真颜色,使得一些当事人往往否认曾发出或收到传真件。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在洽商过程中会形成若干份传真件,那么哪一份传真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那份合同,如何判断传真件的原件,发生诉讼时如何举证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成立。就合同传真件来说,传真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传真件就是证据原件。如甲与乙互发传真订立合同,经过多次传真洽谈,甲在拟定的合同上签章后传真给乙,乙接收甲签章的传真合同在该合同上签章后又传真给甲。此时,甲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及乙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中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
如果甲、乙接收对方传真合同后,为留存备案需要有复制、更改传真合同行为时,则应作如下区分:如果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另行复制多份并签章,该多份合同,该合同的签章,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均为原件。但是,如果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内容更改,或另行复制时未能体现收件人和发件人收发传真时间及发件人等信息情况下,则属提出新要约。如果甲将接收的乙签章后的传真合同,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另行复制多份,并未对传真合同内容作任何更改,且复制件明确显示了双方收发传真时间,则该多份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
当事人将我国有关传真的法律应用于实践时,应注意要求对方通过操作使发传真时间、传真号码的内容显示在传真件上。洽商合同过程中的传真件也必须留存备查,与最终签订的合同内容相互佐证。如果没有洽商过程而是一次传真就签订了合同,那么,发出要约方必须留存发出要约底稿与对方承诺的传真件相互佐证。承诺方,最好请要约方明确表示已收到承诺,即合同已成立,将要约方的确认传真与发出要约的传真一并留存,作为证据相互佐证。
必须提醒当事人的一点是:如果仅有传真件,且保存时间较长,字迹已模糊或已消失,法院是无法确认其具有真实性的,当事人的主张也就无法得到支持。所以,有条件的话,当事人还是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较有保证。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了解有关“合同能以传真的形式订立吗”以及“传真合同纠纷诉讼如何举证”等问题的具体内容。合同可以以传真的形式订立,但在以传真的形式订立合同时,一定要谨慎,避免发生传真合同纠纷。签订传真合同时还应注重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存,一旦发生传真合同纠纷,这些证据还可有助于当事人在上诉讼中不至于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您遇到了传真合同纠纷,但是在举证上存在困难时,不妨咨询一下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