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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原因没签成合同怎么办,法院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45人  作者:天津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对方原因没签成合同怎么办

最近浦东法院审结一起因“缔约过失”而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案件是由于一家“进出口公司”与另外一家“机电公司”双方多次进行磋商,主要是委托“机电公司”加工某一出口配件,由于该配件要求条件苛刻,为此“机电公司”根据“进出口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设备、场地进行了整改,并为此新购置了一些设备,投入50多万人民币资金,以上改造项目经过双方代表现场确认并认可(有来往传真、信函为证),但后来“进出口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签定《加工承揽合同》,而是转而与另外一家“机电公司”签定《加工承揽合同》,并以国外客商指定为理由。

法院判决: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进出口公司” 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对此给“机电公司”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赔偿。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有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过失。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综合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并不是只有签定合同才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成立前及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到保密、通知、协助等合同的随负义务。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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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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