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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受雇建房摔伤致残,定作人及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民工受雇建房摔伤致残

被告宣某锋与宣某忠系两兄弟,两人共同建造住房,并将该建房工程以每平方米105元承包给被告江某建造,被告江某又将该建房的浇楼面工程以每平方米8元承包给被告刘某、杨某、曾某、朱某、宣某等五人,原告陈某及杨某武等四人受该浇楼面的五名被告雇佣,在建房工地上从事浇楼面工作。2013年7月29日早上10时许,原告在三楼楼面抬料时,料桶上的钢筋断裂,因施工现场没有防护设施,原告不慎从三楼楼顶摔下,导致原告多处受伤。原告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双侧硬膜外血肿、双侧桡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创伤性脑出血、颅底骨折、右髌骨骨折等。因病情危重,于8月2日转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后又到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共住院47天,花费医疗费74514.91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二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事后原告多次要求八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但各被告互相推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八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30415。61元。

另查明,原告陈某及被告刘某、杨某、曾某、朱某、江某均无相应资质。

定作人及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原告与刘某等五被告形成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工具上的钢筋断裂而摔伤,刘某等五被告作为雇主,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抬料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损害的发生,而原告在操作中未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原告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被告宣某锋、宣某忠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江某,双方形成承揽关系,被告宣某锋、宣某忠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未进行审查,存在选任过失,且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江某在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建房工程,并将浇楼面业务转包给刘某等五被告,且施工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事实,法院判令刘某等五被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江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宣某锋、宣某忠承担20%的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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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后,对经过变更的那一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一部分内容失去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对数量的变更要具体到按什么包装多少件。如果合同中变更约定不明确,那么就推定为未变更,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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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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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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