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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电脑时遇假冒伪劣产品,假一赔十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52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买电脑时遇假冒伪劣产品

张某欲购一台笔记本电脑,前往李某开的电脑专营店购买,店门口立有一公告写着“假一赔十”。后张某在店内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后上网验证防伪代码并经专业人员鉴定,发现电脑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张某遂找到李某要求其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对于李某是否应该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产生了分歧。

争议焦点:假一赔十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对于李某是否应该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过分加重了李某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所以李某无需履行该承诺。

第二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没有被订立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达成此合意,所以该承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是李某自愿作出的真实的承诺,是李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李某应对张某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假一赔十”的承诺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李某的“假一赔十”的条款并不属于该范畴,不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其次,李某承诺“假一赔十”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单方允诺。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又被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单方允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表意人即负有了其为自己所设定的义务。李某做出的“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在其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的情况下自愿做出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单方允诺虽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时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不确定的。由于债的关系的主体都应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对人不确定时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成立。单方允诺之债为附条件的债务,当具备条件的相对人出现时,单方允诺之债对双方当事人生效。本案中张某买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即符合李某单方允诺所附的条件,应认定单方允诺有效。

综上,李某应对张某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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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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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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