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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女儿的房屋出租给他人,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33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母亲将女儿的房屋出租给他人

2007年12月24日,王凤玉与李荣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约定:李荣新将田阳县城一栋四层楼房出租给王凤玉从事铺面经营餐饮、旅业,期限为10年,时间从2008年1月18日至2018年,年租金为6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至2011年3月时发生矛盾,李荣新一怒之下请人将出租房屋的一楼大门上锁,致使王凤玉无法正常经营一楼。王凤玉将李荣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经查,该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于第三人李丽的名下。李荣新与第三人李丽系母女关系。

该房屋建成及登记后,一直由李荣新管理使用。第三人李丽一直在外读书、工作,涉案房屋一直由李荣新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事项经由李荣新与王凤玉办理。

争议焦点:母亲将女儿的房屋出租给他人,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凤玉与李荣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属无效合同。王凤玉与李荣新所签订的合同标的房屋的所有人是第三人李丽,现签合同是李荣新,属于主体不适格,且过后第三人李丽也不予确认,故该合同是绝对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凤玉与李荣新签订《楼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他人的合法利益,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李荣新出租的楼房虽登记在其女儿第三人李丽的名下,但该楼房一直是李荣新管理使用。李荣新将该楼房的使用权出租给王凤玉,并未损害该楼房的所有权,亦未改变第三人李丽拥有该楼房的所有权,对第三人李丽的利益不构成损害,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近六年之久,第三人李丽未曾提出异议,该合同合法有效,故法院应当支持王凤玉的诉讼请求。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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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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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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