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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协议后又拍卖到该房屋,定金是否应双倍返还?

此文章帮助了261人  作者:佛山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签订购房协议后又拍卖到该房屋

2002年9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乙银行将原办公楼卖给甲公司,价款240万元;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即交付定金20万元。2003年10月,乙银行将该处房产拍卖,甲公司预交拍卖保证金20万元后,以240万元竞买成功,并付房款100万元。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经协商,乙银行退还甲公司140万元,甲公司一次性开具暂收款收据。甲公司现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乙银行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争议焦点:前后两个合同哪个有效

本案在审理时出现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后一拍卖合同是对前一买卖协议的内容之变更,主张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后一拍卖合同可视为是对前一买卖协议的自行解除,房屋买卖协议既不存在,何来诉请将其解除之说。经协商双方均认可无法办理房产证这一事实且被告已退还所有房款,故应判决解除拍卖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无依据,不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定金是否应双倍返还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后一拍卖合同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前一个房屋买卖协议的自行解除。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之关系。

(一)合同解除和变更的区别

合同解除与合同变更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改变了原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都不需再履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也雷同等。也许正因为如此,现行教科书和《民法通则》等都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列在一起。但是,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可将其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并没有根本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更不需要消灭原合同关系;而合同解除则要消灭原合同关系,这种消灭是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

第二,合同的变更主要因双方的协商一致而发生,即使因产生不可抗力需要变更合同,一般认为也要经过双方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也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变更。合同解除可以有多种原因,协商只是其中一种方式。即使就协议本身来讲,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第三,合同的解除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它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合同变更并非与违约补救联系在一起,一方违约以后,非违约方也并不产生变更的权利。也正因为如此,合同法第97条是将违约与合同解除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合同变更联系在一起。

第四,由于合同的变更不与违约联系在一起,因此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但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不仅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2年9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价款24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即交付定金20万元,并约定一年后交付全部房款。然而2003年10月,被告将该处房产拍卖,原告以240万元拍卖成功。房屋价款虽然不变,但合同的实质内容已经改变。因为被告将同一标的物进行拍卖,原告没有基于原房屋买卖协议提出异议,并参与了竞买。此时,双方基于原买卖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不复存在,且原告是否能竞买成功也是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至于原告后来竞买成功,与被告再一次签订拍卖合同,只能认定是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后,被告又拍卖房屋且原告也同意参与竞买,双方当事人的此一行为实际是一种协议解除,即协商一致将原房屋买卖协议加以解除,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拍卖合同。本案原告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然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因双方当事人签订拍卖合同而自行解除,遂不存在解除与否的问题。后一拍卖合同成立后,因无法办理房产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双方协商,被告将原告交付的房款140万元全部退还,原告开具收据收下,可见双方当事人均无意再履行该合同,法院判决解除拍卖合同,不无道理。

(二)定金的性质及适用

本案涉及到对定金形式与性质的认定问题,定金最基本的形式是两类:一是解约定金;二是违约定金。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指明定金的类型,则应当认为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为违约定金。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协议中规定定金条款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告在交付定金以后,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交付的定金并非为解约定金,而只能理解为违约定金。又因为后一房屋拍卖合同既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前一房屋买卖协议的解除,双方已经同意解除合同,权利义务也基于该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其定金的担保作用也就随之而消失了,因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个问题是,本案被告于2003年10月将该处房产拍卖,原告预交的拍卖保证金性质为何。我国《拍卖法》没有对收取保证金有任何规定。按照我国的拍卖惯例,竞买人通常在办理竞买手续时会按照拍卖公司的规则,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拍卖法第39条明确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竞买人如在拍卖活动中违约,拍卖人则可没收其保证金,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买人交付保证金是对自己遵守竞买规则和违约责任的一种承诺,事实上,这种保证金也被行业视为违约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约束竞买人的行为,使其遵守拍卖规则。保证金不能作为为定金,保证金和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拍卖会召开前竞买入和拍卖人签定的竞买协议书里面如有提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时自动转化为成交定金的,则拍卖保证金在成交后便转化为定金,如没有此等条款约束的拍卖保证金只能作为防止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来定义,不能作为定金的形式来承担违约责任,并以罚金的形式作为赔付。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拍卖合同中可以看到,并没有拍卖成交后拍卖保证金转化为定金的约定,而且双方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经协商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款项,原告开具暂收款收据收下,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此案并无定金罚则适用之余地,不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佛山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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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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