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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传销被抓,因传销所签买卖合同有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46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传销被抓

谭某经李某介绍、推荐向江西某公司购买19800元螺旋藻产品,享受获得双倍产品及返利优惠,推荐人李某亦可获取公司奖金。谭某经李某联系将19800元汇入刘某账户,由刘某转汇公司账户。同日,该公司为谭某办理了网络会员注册、登记信息。

次日,刘某以谭某名义向该公司订货11700元。之后,因该公司负责人林某、王某等人采取所谓网络会员直销方式销售螺旋藻产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立案查处,谭某余下的货款,该公司未发货。谭某向刘某催讨余下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7000元货款。

争议焦点:因传销所签买卖合同有效吗

对本案纠纷处理的关键,在于对原、被告行为性质的认定。针对这个争议焦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基于合同关系,被告刘某应当返还货款。故应当判决支持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被告的纠纷系因传销活动而引起。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因传销所签买卖合同的效力

赞同第三种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传销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本案原告谭某,在了解江西某公司会员销售优惠及返利模式后向该公司购买螺旋藻产品,通过将款19800元汇给被告刘某账户,并由被告刘某转汇江西某公司,完成了其在江西某公司网络会员注册、信息登记过程,并且江西某公司发给原告11700元货物。江西某公司负责人林某、王某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汉寿县公安局立案查处,致使谭某余下货款未发货引发原、被告之间纠纷,本案属于因传销行为发生的纠纷,法院不宜作民事案件受理。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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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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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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