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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到期只还部分欠款,部分违约能否承担全部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37人  作者: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借款人到期只还部分欠款

2013年11月11日,被告毛某某向原告狄某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人民币80万元,并载明于2014年3月底偿还20万,2014年8月前偿还30万,余款30万在2014年12月份前还清。直至2014年5月,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欠款,原告催要后,被告一直避而不见。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80万元。

争议焦点:部分违约能否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一方部分违约的,权利人可否要求义务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欠款的偿还期限虽然作出约定,但是被告未按期偿还其还款义务,而且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不仅不偿还,还外出躲避,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未到期债权的诉请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已经对欠款偿还期限作出约定,原告仅能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已经到期的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原告不能主张,应驳回该部分诉请。

律师说法:合同部分违约时如何处理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同时,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既包括出借人为金融机构的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合同,也包括出借人为公民等其他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因此,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也完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违约责任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毛某某与原告约定分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在第一期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间偿还款项,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约在先。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不仅不想办法偿还欠款,反而采取外出躲债等行为,该系列行为可以视之为被告以行动表明将不履行未到期的债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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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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