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签建房合同引发纠纷
2009年,黄湖镇某村村民罗某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建了本村村民沈某的住房,但是对于建房工资结算、建房面积计算等问题没有签订相关建房合同。2011年,房屋建造完成后,双方就建房面积的测量结果、建房工资问题产生了分歧,因此,沈某只支付了他自己认为的款项,罗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
自2011年至2014年,镇、村调委会多次上门调解,虽然双方在一些方面达成协议,但是就建房面积及工资结算问题依然不能统一。2014年春节,罗某带领十几人到沈某家中将其窗户玻璃砸碎,沈某也喊来亲戚十几人准备与其对抗,后由于派出所及时赶到才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2014年4月10日,派出所及镇、村调委会再次对该纠纷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均不肯让步,经过连续3天的调解依然没有达成协议。
如何避免合同纠纷发生
结合前几次调解未成的经验,此次调解前,调解员首先对前几次的调解笔录等进行了详细梳理、仔细分析,将双方最突出的冲突点一一罗列出来:罗某认为建房面积为三层半,工资按照每平方米220元计算。而房东沈某则认为,建房面积应按照两层半面积结算,工资按照每平米180元计算。因此,调解一开始调解员就将冲突点跟当事人讲清楚,然后就这两点进行逐一调解。
由于几年间的冲突不断,调解一开始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员首先对双方情绪进行耐心安抚,然后针对两个矛盾点进行调处。调解员指出,虽然双方在建造房屋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罗某和沈某之间已经存在事实的合同关系,对此,双方表示同意。
调解员还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在调解前期,调解员就该房屋的面积测算及当时的平均工资问题进行了调查咨询,认为按照2009年的行情,该房屋的面积计算应以三层计算,工资按照200元计算为参考。希望双方当事人围绕该标准进行协商,经过反复几次的劝导调处,罗某及沈某终于各退一步就相关问题达成了协议。
调解从早上9点钟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钟,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拖延了五年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