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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吗 如何转让债权

此文章帮助了278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吗

原告张某主张与被告徐某存在债权转让关系,并提供由被告徐某于2014年12月31日书写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某娟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正。借款人:徐某”。

原告提供单号为1009***的EMS邮政快递邮寄单及邮件查询结果一份,显示寄件人张某娟,收件人徐某,内件品名:债权转让通知。证明张某娟将2014年12月31日债权转让给张洪才。被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张某娟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被告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认定。对于案外人张某娟的债权转让,有原告提供邮寄给被告的邮寄单号为1009***的快递邮寄单和该单号的跟踪查询结果能够证实已经通知被告,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因此原告主张的案外人张某娟转让的25000元债权,依法认定债权转让成立。

综上案外人张某娟将其与被告徐某之间25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转让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案外人张某娟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张某,并通过邮件的形式将该情况通知了债务人即本案被告徐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娟与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对徐某已经发生效力,故张某有权向徐某主张偿还欠款。

以上就是关于“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吗 如何转让债权”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转让债权时最好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及时通过电子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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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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