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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有歧义的《合同条款》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59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1999年1月,福州某矿泉水公司与福州郊区一村镇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租赁土地协议书”。合作社将13873平方米的土地租给矿泉水公司使用,租期30年。租金如下:1999至2000年度支付5万元,2000至2001年度支付8万元,2001 至2002年度支付11万元,2002至2003年度支付15万元,2003到2008年度支付17万元。

至2005年3月,矿泉水公司仅支付租金22万元。合作社认为矿泉水公司不能依照约定交纳租金,构成违约,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矿泉水公司支付拖欠租金51万元。矿泉水公司则主张,协议中“2003到2008年度支付17万元” 是5年的总租金额,从2003年起,每年的租金应是3万余元,所以,所欠的租金额是23万元。

法院判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其他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双方订立的合同来看,在2003年以前,租金从最初的5万元起逐年递增,从合作社出租土地旨在营利的交易目的来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约定应解释为自2003年起,每年的租金为17万元。因此,矿泉水公司拖欠的租金是51万元。

律师说法: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指出,词语的多义性、词句表述不清楚常导致歧义合同条款。解释歧义条款时,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顾及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探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此时不仅仅是对文字字面含义的解释,更需要考虑歧义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调、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平时的交易习惯、订约时的磋商过程等因素。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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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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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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