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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后得知女儿非亲生 是否可以撤销房屋赠与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张林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回顾:8年后得知女儿非亲生 怒告法庭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张辉与张洁于1998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张洁生育张依依。2006年2月,张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上海市一套房屋。2007年4月,张洁、张辉及张依依登记为该房屋的共有人。2016年5月,在张洁与张辉的离婚诉讼中,经亲子鉴定,排除了张辉为张依依的生物学父亲。同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张洁与张辉离婚(系争房屋未做处理)。随后,张辉以重大误解为由,于今年3月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给张依依的房屋1/3的份额。张依依及张洁则认为:即使原告存在重大误解,因原告起诉时距赠与行为发生已有8年,故其撤销权已消灭。

法院判决:房产赠与属于合同重大误解可撤销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洁与张辉同意张依依作为房屋共有人并记载于房地产权利证书上,是基于张依依是张洁与张辉婚生子女的一致认知,并在此基础上所作的赠与。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才能作出,故张辉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及于整个赠与行为。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张洁、张辉对张依依就房产权利的赠与。

律师说法:撤销权自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不行使将消灭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至于什么是“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另外,提醒大家,因重大误解等事由撤销合同的,应在得知撤销事由后一年内尽快行使,本案中,尽管原告起诉时距赠与行为发生已有8年,但原告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是其知悉亲子鉴定结果之时,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距其诉请撤销赠与时间不足一年,所以其撤销权并未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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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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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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