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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租赁大棚实为商业经营 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307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详情: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 效力如何认定

魏某等人诉称,因农业公司宣称城镇居民可到农村承包棚户兴建“家庭农场”,其于2012年租赁了大棚并开始施工。事实上,农业公司隐瞒了政府曾下发过要求大棚只能用于种植的通知,以及原来在大棚内修建的设施曾被拆除过的事实,致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建好了设施又被强制拆除。现在,“家庭农场”计划已经无法实施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其于2015起诉到法院,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农业公司返还承包费并赔偿损失共计三十万余元。

农业公司则辩称,其始终不允许改建、扩建等改变大棚用途的行为。魏某等人称农业公司在大棚内进行过相关建设并且允许租户进行改建的主张并没有证据支持。因此,大棚内设施被拆除的后果,是由魏某等人擅自进行违法建设导致的,农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双方的《承包合同》名为租赁农业大棚,实则将土地用于建房进行商业经营,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违反了法律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宣传及《承包合同》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实际上已经约定将合同所涉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农业公司应将魏某等人支付的款项予以返还。故农业公司应退还魏某等人剩余的“承包费”二十四万余元。

律师分析:订立合同勿违反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本案双方之间的合同名为租赁农业大棚,实则将土地用于建房进行商业经营,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违反了法律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之间约定所涉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变了土地用途,因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律师提醒您,订立合同时,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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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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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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