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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因离婚房屋无法过户 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卖方因离婚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是否承担责任引发纠纷

2013年2月,李某与彭某、吴某两夫妻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位于上海徐汇区商品房一套,总房款为143万。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李某收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出的《不予登记告知书》,方才得知由于彭某与吴某诉讼离婚其名下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处理造成房屋产权冻结无法转移登记。2014年8月,李某购买此套商品房仍未解决过户问题,无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彭某、吴某返还购房款、房屋中介费、装修费及承担利息损失,同时由于近一年来房价上涨故要求彭某、吴某补偿房屋增值部分损失。

法院意见:被告应返还购房款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予以解除,被告应当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原告主张的房屋增值差价、装潢费及中介费等,应属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范畴,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赔偿范围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法律对违约损失的赔偿采取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对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因被告彭某、吴某的离婚情形无法完全履行即一直未过户至买方李某名下,买方彭某、吴某构成违约,《二手房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既包括前期已实际产生的中介费用、装修费及已支付的购房款,同时也应包括利息损失、房屋溢价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大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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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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