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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房违规租赁引纠纷 群租房合同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379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详情:群租房违规租赁引纠纷

2013年8月,小张与一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一套房屋中的一间,租期一年。期间,中介公司又将其他房间打隔断后出租给多人。第二年4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群租房进行整治,要求承租人尽快搬离。5月中旬,小张主动搬离,但距租赁期满还差2个月。小张于是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以房屋为群租房为由要求确认租房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群租房违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中介公司将房屋群租,致使小张提前搬离,法院确认双方的合同解除,判决中介公司返还小张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押金。

律师分析:群租合同效力判定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二)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三)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四)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本案中,小张与房屋中介公司在订立合同之时意思表示真实,且房屋存在合法有效,并非临时建筑。故房屋中介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应返还小张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押金。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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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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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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