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回迁楼出现矛盾,女儿和父母起争议,谁是谁非
二原告蔡某、于香美系夫妻关系,现居住在人和居小区7号楼2单元203室。原告的回迁楼有两处,一处是人和居小区7号楼2单元201室,一处是人和居小区7号楼2单元203室,203室的所有权人是被告蔡亚某,系蔡某女儿,2014年1月2日,原告蔡长新将201室出售给张某,系被告蒋某母亲,获得该楼价款145000元。2014年4月25日,二原告将出售楼房价款145000元分给被告蔡亚某。二原告到7号楼2单元203室居住至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售楼房款150000元。被告不同意返还。同时约定203室待二原告去世后,由二原告女儿蔡亚某继承,二原告称未得到该笔卖楼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卖房款15万元。
法院判决: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售楼房款15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二原告向被告蒋某主张权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14年1月2日,原告将201室出售给蒋某父母,获得该楼价款145000元,与被告蒋某无任何法律关系。故二原告要求蒋某给付出售楼房款15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二、二原告要求被告蔡某返还售楼款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给出去就不能随便要回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所以原告卖掉房子后把卖房款分给被告,合同成立生效,不能在向被告要回卖房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应向被告要回卖房子的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原告蔡某在2009年8月14日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是针对其原有平房的处理意见,现该平房已改建回迁,二原告与被告蔡亚某又对回迁楼进行了新的分配,应视为变更了先前的遗嘱,原遗嘱失效。
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是蒋谋父母,所以不能向蒋某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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