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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 同住人能继续租用房屋吗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承租人死亡

2007年5月9日,程某与邵某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程某将一处房屋出租给邵某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自2007年5月9日至2010年5月9日,年租金5000.00元。2010年5月9日,程某与邵某续签《租房协议书》,租赁期限自2010年5月9日至2013年5月9日,年租金15000.00元。前述协议书到期后,程某与邵某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但邵某一直使用租赁房屋并按照约定向程某交纳房屋租金,程某亦予以接受。2015年5月28日,邵某向程某交付房屋租金10000.00元。同年,邵某去世。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与朱某母亲邵某于2010年5月9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为2013年5月9日 ,2013年5月9日后双方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015年5月28日程某收到房租租金10000元,该10000元比照《租房协议书》年租金15000元的约定相当于8个月的房屋租金,故朱某方支付房屋租金期限为2015年5月9日至2016年3月9日。关于朱某提出程某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同住人能继续租用房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本案中,程某与邵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3年5月9日租赁期间已经届满,但承租人邵某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程某没有提出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邵某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其同住人朱某有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出租人程某主张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以上就是关于“承租人死亡 同住人能继续租用房屋吗”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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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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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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