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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车辆发生事故 能以无法使用为由拒付租金吗

此文章帮助了295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融资租赁车辆发生事故

2013年6月24日,某公司与曹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根据曹某对出卖方及租赁车辆的自主选择,委托某公司代理公司向曹某自主选定的出卖方购买租赁车辆并租予曹某使用;曹某须对租赁车辆的营运尽最大的谨慎义务,同时也承担由于使用租赁车辆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及损失;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金总额为324,820元。2013年7月30日,曹某在车辆交付清单上签字,确认领取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确认车辆。合同签订后,曹某先后支付了4期租金。2013年10月6日,曹某聘用的驾驶员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确认曹某需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522,085元。因各方未履行相应赔偿义务,租赁车辆尚处于交管部门扣押中。曹某遂再未支付租赁费。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曹某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拟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购买了指定车辆并交付给曹某,故曹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用。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曹某承担租赁车辆在使用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及损失,故曹某以车辆因交通事故停运遭受损失为由拒绝支付租赁费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截至2014年9月,曹某应支付某公司租金108,626.93元。对于违约金,至2014年9月10日,曹某应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4,908.05元。

律师说法:能以无法使用为由拒付租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曹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出租人某公司按照承租人曹某的要求购买车辆,并出租给曹某使用,曹某支付租金,双方之间形成了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曹某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曹某占有租赁车辆期间,该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某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中亦约定曹某承担租赁车辆在使用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及损失,故承租人无权以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无法继续使用遭受损失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现承租人曹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融资租赁车辆发生事故 能以无法使用为由拒付租金吗”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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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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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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