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承租人租房后擅自转租
绍兴甲公司是大厦综合楼1038号住房产权所有者。1999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将大厦综合楼1038号住房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1999年4月28日起至2039年4月27日止,租金30万元一次性付清。协议成立后,原告交付了房屋,被告支付了租金。自2004年5月起,被告毛某将该住房转租给他人。
法官判决:解除转租合同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绍兴乙公司与被告毛某于1999年4月28日签订的租房协议;被告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大厦综合楼1038号住房腾空返还给原告甲公司。
律师说法:无约定,合同最长期限20年;无同意,非法转租可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租期长达40年,超出了合同法规定的年限,本院认定合同有效租赁期限为20年,自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自199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部分应确认合法有效。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 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转租行为已经原告同意,故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案外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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