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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签订售房合同,被代理人又反悔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22人  作者:张林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代理当事人签订合同引发纠纷

2017年1月8日,纪某有作为代理人,代李某(出售方、甲方)与张某(买受方、乙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所售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402房屋(以下简称402号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379万元。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签订合同当日,张某向纪某有支付了定金10万元。签订合同当晚,纪某有致电张某,告知张某因李某不同意售房,402号房屋不再出售。2017年1月12日,李某、纪某有将定金10万元退还张某。

法官判决: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责任

一、解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李某、纪某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某支付违约金六万元。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1、《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房中李某和纪某有认为纪某有无权代理李某出售房屋,故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虽授权委托书中李某签字非其本人所签,但相对人张某对该事实不知情,并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对于相信纪某有代理权,张某系善意且无过失。其次,张某通过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事先看房,再与持有授权委托书的纪某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再者,李某明确知悉他们去看房屋的行为,纪某有具有代理权的假象与李某对出售房屋一事的默许有直接关联,房屋交易相关的风险亦在李某可以控制或预见的范围内。综上,即便授权委托书并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并不影响纪某有的表见代理行为。故法院认为纪某有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李某应承担该表见代理行为的后果,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由于李某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且已退还张某所付定金,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故可以依法对张某要求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拒绝履行合同,显属违约,李某与纪某有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张某可以要求李某、纪某有支付违约金。

以上就是表见代理签订售房合同,被代理人反悔该怎么办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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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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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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