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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赢的官司为什么输了

此文章帮助了341人  作者:张林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对定做产品不满,要求解除合同

2006年11月2日,王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一份模具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600门板,70000元/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0000元,约定免费保修一年。2006年11月3日,王某向张某支付了首付款35000元。2007年1月5日张某交付模具,王某支付了40%的定作款28000元。后双方在调试过程中产生纠纷,王某认为模具不合格,张某认为王某的工艺、配方不符合国家标准且级配不合理,主机挤出力不够,并时有故障产生,要求更换主机,水温、水压、真空吸力不符合国家标准致成型条件不成熟,牵引机压力不够,稳定性差,定型台操作不灵活,摇摇晃晃,精密度差,系自制,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混料工艺不合理,常有焦料,积块现象。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王某遂于2007年8月3日律师函告张某解除本加工承揽合同。张某于次日收到解除通知。

法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王某陈建辉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王某承担3305元。

律师说法:选对法律依据很重要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法律赋予了原告即定作方的随时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但本案中原告选择的合同解除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与第四项,即迟延履行与根本违约。因原告没有选择定作方的随时解除权作为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处分原则,要尊重原告的选择,以本案的解除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与第四项作为审查对象。

第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是迟延履行加催告规则,原告如果以该项作为法律依据,则必须证明被告迟履行以及原告进行了履行催告。合同约定提货时间为预付款到位、产品图确认后40天交货,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产品图何时被双方确认,因而不能证明被告于2007年1月5日交付属于迟延履行,尽管原告于2007年5月24日发出催告函,但该催告属于标的物交付后的瑕疵弥补催告,而不是主要债务的履行催告,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故原告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为法律依据要求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第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是根本违约规则。是否属于根本违约,其证明义务由原告承担。本案模具究竟是否合格,因原告不能提供模具合格的有效参考证据,导致本案不能确定模具不合格,另外本案模具合格的检测受到材料、人员、原告的设备接口与生产、技术条件等多方因素的制约。故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根本违约。

第四,合同约定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被告对所提供的模具免费包修一年,亦即,双方对模具存在瑕疵时的救济途径是免费包修一年,而不是约定合同解除权,既然被告负有免费包修一年的义务,则双方的合同本意是在约定的免费包修期限内被告不能维修时原告尚可解除合同。综上,原告的合同解除通知不能产生合同解除法律效果。

但是,原告如果以合同法第268条作为起诉依据,就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因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赔偿对方损失,本案中,原告败诉主要是因为选择法律依据有误。以上就是稳赢的官司为什么输了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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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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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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