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纠纷案例  >  定作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 加工方和实际加工人谁是被告

定作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 加工方和实际加工人谁是被告

此文章帮助了323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定作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

2014年7月26日,梁某在潘某的经营场所与潘某达成承揽协议,潘某为梁某的房屋定制地柜、吊柜、衣柜、电脑台、酒柜、电视柜、鞋柜、床等家具,并和潘某员工签订了《定制家居测量/定购预约单》,约定费用总金额为41500元,潘某在该预约单上加盖专用章。后潘某收到了梁某支付的全部款项合计41500元。涉案的家具设计及材料、图纸、板材均由潘某提供给梁某。潘某由于生产产品速度慢,向其他品牌厂家订购。后潘某派人到梁某家中进行家具安装,家具在2015年1月安装完毕后,同年6月份发现家具出现木板变形、扭曲等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返还定作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给付报酬;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潘某未经梁某同意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由其他的厂家完成,潘某提供给梁某的家具也并非约定品牌产品,潘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梁某可以要求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潘某应返还家具定制费41500元给梁某。至于梁某主张的重新定制家具的合理费用15000元,因该笔费用尚未发生,梁某可待该费用发生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加工方和实际加工人谁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梁某与潘某签订的家具加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潘某违反双方的约定,未经梁某同意将其承揽的家具加工工作交由其他厂家完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潘某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家具质量向定作人梁某负责。而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只约束合同双方。承揽人将其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不突破定作人梁某和承揽人潘某之间的合同相对性,潘某仍是梁某向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的适格主体。

以上就是关于“定作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 加工方和实际加工人谁是被告”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合同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N座7层718室

合同纠纷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合同纠纷案例相关范本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案例频道为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及诉讼案例,合同违约金,合同欺诈及诈骗案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案例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