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专业打假者购买假货要求赔偿
2010年4月23日,天津的“打假专业户”张先生,在该商贸公司下属深圳万象城内的NOVO商场,购买了品牌为VLADO男士运动靴3双,在3双运动靴的内部都标明该靴的产地是中国,而在运动靴的标牌上的产地则标明是国外某国,但标牌上的产地为“某国”的字样,是被重新粘贴上去的。张先生支付了货款3840元,并收到销货单一张,在该销货单上注明运动靴的产地是某国。同时,在购买运动靴时,张先生明知运动靴的产地是中国,但却欺骗营业员说准备送人,要求营业员将所售皮带扣的标牌,产地国外某国的“某国”剪下,贴在所购买的运动靴标牌上产地是中国的“中国”字样上面,且亲自参与了运动靴“揭牌贴牌”全过程。5月10日,张先生起诉到法院称所购买3双男士运动靴,因该商品标注的产地为国外某国,但真实产地为中国,虽然在运动靴标牌中显示的产地为“某国”,但有明显被重新粘贴的痕迹。商贸公司的该行为已构成了欺诈,要求退一赔一,双倍返还购物款7680元。
法院判决:商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商贸公司提供的销货单若干,并不能直接证明是张先生购买了另外8双运动靴,故认定张先生及其同伴显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商贸公司提供的皮带扣标牌,也只能证明标牌上的产地被剪去,无法证明被剪去的产地被粘贴在运动靴的标牌产地上面。本案中,商贸公司将其他商品标牌中的产地“某国”字样剪下,粘贴到张先生所购买的产地是中国、品牌为“VLADO男士运动靴”的“中国”字样上,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因商贸公司缺乏有效证据,来证明公司营业员是应张先生的要求,而将其他商品上的标牌产地为“某国”剪去,“移花接木”贴在运动靴标牌上产地中国的“中国”上面,且是在张先生要求下,又在销货单上书写“某国产地”,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该商贸公司败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专业打假人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分析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本案中,认定张先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的证据并不充分,张先生购买了商城的鞋,并且商城的确存在欺诈行为。故张先生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