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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单方要求解除加工合同 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64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定作人单方要求解除加工合同

2013年5月15日,某公司与何某签订《成衣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何某为某公司加工以下三种款号成衣:(1)NK-74A款号123件,加工单价72元,总价8856元;(2)NK-74B款号434件,加工单价56元,总价24304元;(3)NK-74C款号347件,加工单价55元,总价19085元;上述价款共计52245元。合同另约定交货方式为送货至仓库,交货时间为2013年7月1日。2013年6月26日、6月27日、7月3日、7月5日,某公司分四次将合同项下的原辅料交付何某。合同履行过程中,何某按照合同约定加工成衣,但双方对成衣交付时间未作重新约定。某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双方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合同解除。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何某之间的《成衣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公司要求确认2013年8月16日以函件通知解除与何某之间的加工合同,庭审中表示即使法院对函件不予认定,亦要求解除与何某之间的加工合同,何某庭审中亦表示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左右即通知何某把原辅料拉回来,本院认为,因某公司与何某之间系加工关系,某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本案所涉《成衣加工合同》,故本院确认某公司与何某之间的《成衣加工合同》已解除。何某抗辩未收到某公司的公函且不同意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该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某公司与何某签订的《成衣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否确认某公司已解除与何某之间的加工合同。现某公司以函件通知何某解除加工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作为定作人,有随时解除该承揽合同的权利,承揽人无权对合同是否解除提出异议,因此,双方签订的《成衣加工合同》于某公司向何某发函时解除,但定作人某公司有义务对给承揽人何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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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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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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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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