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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能否口头约定

此文章帮助了579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劳务关系能否口头约定

    2012年8月,李某经人介绍先后组织鲁XX、胡XX等11人为董某承包的位于房山区城关一小北边镇医院宿舍楼进行装修工程。双方口头约定瓦工的劳务费每天150元,小工的劳务费每天120元。董某于2012年8月4日为李某书写欠条两张,内容为:“力工总计是28工,每天120元正,共计3360元正,2012年9月5号给钱”;“瓦工总计19工,工资在说”。2012年9月工程完工,董某除已给付李某劳务费1000元外,尚欠李某劳务费5450元至今未付。现李某已将董某欠鲁XX、胡XX等人的劳务费垫付结清。故此李某诉至本院,要求董某给付尚欠的劳务费5450元。

法院判决:判决给付李某劳务费

    本院认为,雇佣他人从事劳务,应按约定支付他人劳务费。本案中,李某受董某雇佣为董某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董某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现李某已将董某欠鲁广生、胡家奇等人的劳务费垫付结清,故李某要求董某给付其本人及代董某垫付的劳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劳务费五千四百五十元。

律师说法:法院综合考量确定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劳务关系是按照《合同法》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就本案而言,李某和董某口头约定由李某进行装修,李某实际上也提供了劳务,这就构成了事实劳务关系,董某就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劳务费。

    以上就是关于“劳务关系能否口头约定?”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雇佣他人从事劳务,应按约定支付他人劳务费,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约定。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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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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