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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拒付物业费

此文章帮助了363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拒付物业费

2011年3月10日,物业公司与三水一生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其中明确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多层每月0.70元/平方米。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刘某系三水一生家园7幢3单元4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7.99平方米刘某尚未向物业公司交纳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343.90元。故物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刘某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343.90元。

法院判决:刘某应当支付物业费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判决如下: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343.90元。如果刘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负担。

律师说法: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和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可知,物业公司与三水一生家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对包括刘某在内的三水一生家园全体业主有效。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三水一生家园业主之一的两被告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物业公司要求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拒付物业费”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后,应当依约定支付物业费。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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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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