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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间接损失,遭到拒绝

此文章帮助了555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间接损失,遭到拒绝

2012年1月19日,人保公司向付某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承保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盗抢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2012年8月27日,马某驾车与付某驾车在朝阳区北四环北辰桥西200米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公安部门认定付某全责。付某的车在北京奥润得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12年,马某起诉付某要求赔偿车辆承包金、误工费、交通费,付某向马某交付了1.8万元。现付某至法院,要求人保公司赔偿损失1.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人保公司答辩称: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只赔偿直接损失,人保公司已经向付某进行了明确说明,付某向马某赔偿的均为间接损失,故人保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赔付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部分及责任免除部分,均有三者险只赔偿直接损失的相关约定,但在保险责任部分未能解释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的范围,在责任免除部分对间接损失有较为明确的约定。人保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赔事项对付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付某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人保公司应于赔偿。付宏升要求人保公司赔偿1.8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格式条款要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人即人保公司对于不赔间接损失的主张是明显的格式条款,其在与投保人付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就表明了人保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不赔间接损失额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人保公司的辩称不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间接损失,遭到拒绝?”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格式条款要注意阅读,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想法的要慎重选择。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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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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