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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他人用于非法活动 有借条能否得到偿还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借钱给他人用于非法活动

赵某、唐某同为做传销人员,唐某需要升级,因为唐某的下线人数不够,由赵某出资101600元补了两单,唐某归还了5万多元,剩余50000元在2011年1月11日赵某找唐某要钱时唐某给赵某出具欠条一份。2011年8月份至2011年12月,唐某分六次通过银行账户共计向赵某还款34000元,余款16000元经赵某催要未果,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归还欠款16000元及利息14720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唐某均系非法传销组织的成员,唐某为了升级需要向赵某借款,赵某明知唐某借款是为了进行传销活动而为其垫资,属于违法借贷,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对赵某要求唐某归还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有借条能否得到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本案中,赵某出借该笔款项给唐某时知晓此笔借款系用于传销,传销是对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的违法行为,即赵某明知唐某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便借条形式合法,其借贷关系也是非法的,故法律对此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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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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