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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定金 数额在什么范围内才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75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约定定金

张某与叶某签订了“地板(水板)购销协议”,该协议有如下等等内容:“1、数量一万二千块(不能低于一万块)。低于一万块,甲方按每块肆元计算给乙方。2、甲方首付乙方定金壹万元。3、价格为每块地板五元。不合格的地板由乙方自己收回,甲方不负任何责任4、两个月期满后,合同终止,乙方退还甲方壹万元定金。甲方签字:张某。乙方签字:叶某”。同日叶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张某地板订金壹万元正(10,000.00元)。收款人:叶某。2014年7月30日”。后叶某未履行合同,现张某诉来本院请求判决叶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叶某签订了购销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定金,并于当日向叶某支付了定金,张某、叶某约定的定金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张某向叶某购买地板一万二千块,单价为每块五元,因此,主合同标的额为60,000.00元,张某、叶某之间约定定金10,000没有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张某与叶某签订购销协议后,叶某因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叶某在收受定金后,不依合同履行义务,张某主张由叶某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数额在什么范围内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张某与叶某签订的购销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且张某已经向叶某支付定金,双方约定的定金的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符合定金要式、实践、限额性的特征,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叶某未履行合同,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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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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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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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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