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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 劳动者退休后如何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735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详情: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引发纠纷

2003年12月起,龚某某开始在被告淅川县某小学下设的幼儿园从事门卫工作,至2005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仍在被告处工作。在此期间,幼儿园未给龚某某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2015年7月幼儿园通知龚某某离校。2015年8月20日,龚某某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养老金,淅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龚某某随后向法院起诉寻求帮助。

法院判决:幼儿园应支付龚某某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最终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年限补足的参保人员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律师分析: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明确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纳入诉讼解决。从该规定可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金的损失,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因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本案中,龚某某与幼儿园是劳动关系,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为龚某某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幼儿园未给龚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致使龚某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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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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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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