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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伪造学历入职 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250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详情:员工伪造学历入职引发纠纷

张先生想找一份满意工作,于是,他多次到市人才市场寻找合适的“饭碗”。今年4月,他看好开发区某企业的业务员岗位,然而,这个岗位需要相关的学历,可他的学历不够条件。于是张先生伪造是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函授学历,并向企业提供了毕业证书的复印件。在今年4月,张先生在市人才市场被该企业招聘录用为业务员,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2015年7月,该企业将张先生的毕业证书信息送到教育部门认证,结果显示毕业证书内容不真实。据此,企业作出了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近日,张先生向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企业未到劳动合同期满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仲裁结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结合案件事实,认为张先生伪造学历,属于欺诈行为,企业有权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赔偿金。最终,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查,驳回了张先生的仲裁申请。

律师分析:员工欺诈企业,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依法承担着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本案中,张先生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给单位的是不合法的、虚假的个人信息,使得企业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张先生的欺诈行为当然可以成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简历作假主要体现在伪造学历、虚构经历。近年来相似的案例频频发生。律师提醒各位求职者,不要因求职心切,在求职简历上弄虚作假,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切勿伪造学历,欺骗用人单位,害人害己。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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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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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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