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物业公司受让物业服务后,业主能否拒费呢
2006年9月13日,徐某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166.16㎡商品房,入住该房屋后,与物业管理处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0年1月1日物业公司接替了物业管理处履行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依约定徐某应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但经公司多次催收,徐某均拒绝交纳,截止2013年7月底徐某已欠物业服务费4768.79元及约定的滞纳金6390.18元,家和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徐海霞及时支付所欠的物业服务费,后放弃滞纳金的诉求。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应当依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768.79元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律师说法:享受物业服务形成了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应当交纳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知,被告在原告的物业服务范围内购买了住房,并与物业管理处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接受了物业服务,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徐海霞具有约束力。原告受让商贸建材城项目部物业管理处的物业服务后,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实际物业服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故被告在与其他业主一样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同时,亦应按同一收费标准向原告家和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的业主在入住房屋时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实际接受了物业服务,一般情况下是需要交纳物业费的,这样才能维持整个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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