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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付款时间的买卖合同,如何确定呢

此文章帮助了1179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约定付款时间的买卖合同,如何确定呢

廖某与潘某在XXX门面达成了买卖服装辅料的合意,廖某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为潘某生产的服装提供外包装设计与印制。2014年3月17日,廖某与潘某通过对账单,确认被告尚欠79000元。同日,潘某向廖某出具一张欠款凭证,确认尚欠原告79000元,但双方并未约定偿还时间。经廖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一、潘某向廖某支付所欠货款79000元;二、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某支付货款79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8元,由被告潘某承担。

律师说法:无时间约定时,应当在受领货物时即行支付货款

本案中,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其尚欠货款79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即被告确认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和欠款的数额,被告应依据合同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并未约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被告应当在受领货物时即行支付货款。现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货款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给付货款的具体时间,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未约定付款时间的买卖合同,如何确定呢?”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无事前约定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受领货物时即行支付货款。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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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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