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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能否拒绝履行原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92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法定代表人变更,能否拒绝履行原合同

医药物流配送公司与某医院发生业务多年,每次都是医药物流配送公司将货送到医院指定地方,医院出具收条或欠条,然后按照收条或欠条结款给医药物流配送公司。截止2013年11月底,医院尚欠医药物流配送公司货款30140.59元,经医药物流配送公司派员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医药物流配送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医院偿还医药物流配送公司货款30140.59元。医院辩称:此债务是2013年所欠,当时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为邓某,医院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是2014年7月1日协议与邓某购买到医院,该债务系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所欠,且欠款未上帐,应由邓某偿还,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判决:医院应当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原告医药物流配送公司与被告某医院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买卖合同生效且原告已履行义务,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被告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药物流配送公司货款30140.59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原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本案而言,原告和医院之间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因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以,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来拒绝履行原合同的义务,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能否拒绝履行原合同?”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都不会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应当诚实守信的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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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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