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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 赠与合同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321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详情: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引发纠纷

欧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先生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为此,雷女士请求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遗嘱赠与房产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遗赠行为效力分析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在本案中,遗赠人欧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雷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因为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同时律师认为,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与雷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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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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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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