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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多年未还,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此文章帮助了206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民间借贷多年未还,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王某于2008年3月7日在孙某处借款人民币195000元,王某用于种地,出欠据一枚。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年末一次还清,但到期后王某以种种理由推拖,孙某每年向王某索要多次,王某拒不给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孙某欠款人民币195000元及自欠款之日起之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对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没有利息。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孙某借款人民币195000元。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0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为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此可知,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则不一定都要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所以,本案中孙某向王某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借款的利息,故此,即使王某多年未归还借款,孙某要求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求也难以得到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多年未还,是否应当支付利息”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民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借款,所以借款时可以视情况约定借款利息从而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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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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