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一方违约另一方要解除合同引发纠纷
赵某(甲方)与吕某订立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即付给乙方1.6万元,剧本写作前,甲方支付4.8万元,在交剧本的同时,甲方再次支付6.4万元,经甲方审阅研究、作者修订达到摄制标准时,交摄制组主创人员后再支付剩余的3.2万元。合同签订后,赵某先后付给吕某共计6.4万元。2000年3月,吕某向赵某交付了剧本的第一稿,但赵某未向吕某支付约定的6.4万元费用。2000年4月和6月,吕某完成了剧本的第2稿和第3稿。在此期间,吕某没有明确地向赵某提出支付约定的6.4万元的要求,赵某也一直未支付吕某稿费。2000年7月,吕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不再执行原协议,后赵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吕某继续履行原协议。
法院判决:合同未被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合同的履行中虽然有违约行为,但不属于根本性违约,并没有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与落空。其次,本案中赵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吕某在赵某迟延付款后未明确向对方发出履行催告,不存在赵某拒不履行催告的事由,因此,吕某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无法律依据,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吕某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分析:合同解除条件分析
根据具体案情,赵某告败诉的主要失误在于其提出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才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律师认为,在赵某与吕某双方的合同中,因没有事先约定解除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被告不享有单方约定解除权。另外本案的原告虽然有违约行为,但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本案的被告也不享有单方法定解除权,在不适用单方解除的情形下,被告的一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解除合同的效力。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