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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共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拒绝支付物业费

此文章帮助了214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房屋共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拒绝支付物业费

创新新物业是龙某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龙某拖欠创新物业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及共有设施电费共计1008.10元。经创新物业多次追要,龙某至今未付。现创新物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龙某支付物业管理费648.10元及共有设施电费360元。龙某辩称墙体发霉,导致房屋漏水,找创新物业维修,一直未维修好,故此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被告龙某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被告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648.10元及共有设施电费360元,共计1008.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被龙某负担。

律师说法:因房屋共有部分的质量出现问题,不能拒绝支付物业费

龙某所提出的墙体发霉导致房屋漏水属于房屋共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因房屋共有部分在房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由其进行维修;在房屋保修期外发生质量问题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向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单位提出申请,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故房屋共有部分的维修义务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因此,被告龙某提出原告创新物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应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是不成立的。所以,本案中原告创新物业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向原告龙某发出书面催缴书,原告龙某未提出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龙某应当向创新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以及共有设施的电费。

以上就是关于“因房屋共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墙体发霉导致的房屋漏水,在保修期内应当找建设单位,过了保修期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维修,而不能因此拒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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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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