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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已经竣工,能否拒绝支付工程款

此文章帮助了203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建设工程已经竣工,能否拒绝支付工程款

A公司承接C公司工程,2008年12月5日与毛某以A公司**项目部名义与王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其中工程交由王某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王某应得工程款1551643元,毛某支付部分,余款181643元经王某催要未付。故请求法院判决毛某和立即给付工程款181643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应属无效。但根据折价补偿原则,被告毛某应支付原告工程欠款。判决如下:被告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1816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无效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本案中,被告毛某借用A公司名义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因个人没有承接建设工程资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所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原告与合同相对人被告毛某之间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根据折价补偿原则,被告毛某应支付原告工程欠款。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已经竣工,能否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是已经竣工的,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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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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