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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温泉更衣室起火,能否要求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25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泡温泉更衣室起火,能否要求赔偿

2017年2月17日,王某到某温泉中心泡温泉,将随身携带的手表、手机、钱包及衣物等寄放在更衣室衣柜内。后更衣室突然起火,导致王某寄放在更衣室衣柜内的财物全部烧毁,特别是贵重手表损失。王某多次向温泉中心索赔未果,故现要求温泉中心赔偿王某财产损失97800元。温泉中心辩称,王某对于其损失自身亦存在过失,因此王某对于其财物损失也有疏于管理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978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1元,鉴定、评估费5500元,共计7201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服务合同关系中,提供服务者应履行物品保管义务

本案中,原告王某到被告温泉中心接受温泉游泳服务并支付对价,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在消费过程中,原告将财物存放于被告设置的储物柜中,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温泉游泳服务的附随服务,其对价包含在原告支付的温泉游泳服务费中。就此环节而言,双方之间实质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应受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约束。原告在接受服务期间将财物交付被告保管后,被告对该财物应负有妥善保管和返还的义务。原告的财物在保管期间因被告保管不善而毁坏,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泡温泉更衣室起火,能否要求赔偿”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支付对价的服务合同关系中,提供服务者应当承担物品保管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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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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