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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促成房屋交易,委托人拒绝支付报酬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居间人促成房屋交易,委托人拒绝支付报酬

2015年5月1日,胡某委托王某寻找购房的买主,并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房屋在总价款900万元以上出售,视为王某居间任务完成,并约定在房屋总价款中高出900万元的房款部分为居间报酬,该款在买主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付清。经王某居间中介并见证,胡某卖给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成交价为950万元,现该房产已办理完过户手续,但却拖延不付居间报酬,王某诉至法院。胡某辩称胡某与买主章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已作废撤销,故拒绝支付报酬。

法院判决: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法院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被告胡某向原告王某支付居间报酬5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后收取690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律师说法: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王某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促成了被告胡某与买主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买卖双方就房屋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王某已依约完成了自己的居间义务,但被告胡某却不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原告王安民履行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是不符合约定的。胡某又以房屋买卖合同作废为由拒绝给付报酬,此时买卖合同依然履行完毕,此种抗辩理由明显是为了逃避给付义务,是不应当予以支持的。

以上就是关于“居间人促成房屋交易,委托人拒绝支付报酬”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不能以合同作废为由逃避给付报酬的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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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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