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除草剂不能杀灭杂草,举证责任谁承担
2016年2月,邢某从农药公司累计购买了除草剂共计11件,每件700元,合计货款为7700元。邢某现下欠农药款1000元,另5000元为2014年11月16日邢某拖欠农药公司的麦种款。农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邢某支付农药欠款60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诉讼费由邢某承担。邢某辩称,农药公司销售给邢淑萍的旗虎除草剂在使用后不能将杂草杀灭,出现杂草复活的现象。农药还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辩称其公司销售的除草剂不能达到除草目的的事实予以认可,其抗辩所销售的旗虎除草剂质量合格,之所以出现不能杀灭杂草的目的,是因为被告使用的时间及使用方法存在问题造成的,但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农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农药公司应对邢某使用的时间及使用方法存在问题造成的除草剂不能达到除草目的抗辩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对辩解意见不应当予以采信。由于农药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给被告的除草剂符合质量要求,造成邢某不能实现杀灭杂草的合同目的,因此其应当向邢某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可以是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邢某的主要损失为购买原告除草剂的价款,由于邢某欠款数额低于原告销售给被告的除草剂价款7700元,故对农药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除草剂的买卖实际就是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支付价款,卖方提供能够起到除草效果的除草剂,此时的除草效果得由卖方进行举证。
以上就是关于“除草剂不能杀灭杂草,举证责任谁承担”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