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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法履行时,保证金应当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599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合同无法履行时,保证金应当如何处理

2014年9月21日,赵某与肖某签订《做围墙合同》,约定由肖某承建XXX水利局机务队围墙。并以此为由收取肖某保证金3万元,但赵某未取得水利局机务队的建筑工程,肖某、赵某间的合同无法履行,赵某迟迟不退还保证金。为此,肖某诉讼到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肖某与被告赵某的保证金合同;

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某保证金3万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律师说法:解除合同后,保证金应当退还

保证金是为了合约的顺利实施,而利用经济手段予以保证的方法。以促使双方保质保量且按时的履行合约。本案中,肖某为保证建筑合同的履行向被告赵某交纳保证金3万元,双方行为构成了保证金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知,本案中的赵某未取得合同承包权,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肖某有权解除保证金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因此,对肖某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保证金在此应为合同履约金的性质,是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合同解除时予以退还。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无法履行时,保证金应当如何处理”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已经收取的保证金应当退还。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宁波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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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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