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当事人收受定金后违约,定金怎样处理
2017年3月20日,姜某与张某双方达成买卖房屋协议。姜某按照协议给付张某定金八万元,张某收到后书写收条两份,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了姜某,合同约定同年3月30日前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姜某付清余款。到期后,张某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办理过户手续亦不返还定金,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十六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姜某返还定金1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律师说法:当事人收受定金后违约,定金应双倍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知,本案中的定金8万元是由姜某给付,张某收受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之债的担保,但张某作为收受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不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已购成违约,所以张某应当向姜某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即16万元的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当事人收受定金后违约,定金应怎样处理?”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