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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合同关系中风险抵押金,是否给付存在争议

此文章帮助了279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租车合同关系中风险抵押金,是否给付存在争议

钟某经人介绍承包刘某的出租车,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出租车以日租金70元/每天,包给钟某经营;钟某应交纳2000元现金,作为风险抵押金,此抵押金在钟某提出不干的15天以后至30天以内返还给钟某,不得拖欠;2017年3月10日刘某将车收回,钟华在其营运期间没有违章记录。刘某称自己没有收到2000元抵押金,拒绝向钟某返还,钟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对钟某诉请刘某返还2000元抵押金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钟某抵押金2000元。

被告刘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律师说法:交易习惯可以作为参考

本案的最大争议便是钟某是否缴纳2000元抵押金,钟某主张自己已经交付才将出租车租来投入运营,而刘某否认收到2000元抵押金,双方都无证据可以证明。但是,根据日常的交易习惯来讲,汽车的租赁,一般都是车主为了保障车能够按时还回以及车辆不被损坏,都会在收取约定的风险抵押金后,才将车交付给租赁方使用。钟某已经将车辆租赁后,投入运营,并没有违章记录,所以可以认定其是在交付了风险抵押金后才将车辆投入运营。应当认定当日双方即已履行合同义务,刘某称没有收到2000元的主张,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应当予以采纳。

以上就是关于“租车合同关系中风险抵押金,是否给付存在争议”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给付风险抵押金、合同保证金等类似性质的资金,最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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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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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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