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能否作为合同主体起诉
2017年3月16日,XX农资经销处、龙某签订化肥赊销合同,仲某为XX农资经销处的经营主,龙某赊欠化肥款28016元,仲某将化肥送到龙某处。龙某未给付赊欠的化肥款。仲某多次向龙某催要无果。故仲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龙某偿还欠款28016元及利息;龙某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起诉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仲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已减半),退还原告仲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要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知,本案中的XX农资经销处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但本案的合同主体为仲某所经营的XX农资经销处与龙某,并非仲某和龙某。所以该案的适格原告为“XX农资经销处”这个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仲某作为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是不符合规定。所以,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出现了纠纷,需要起诉至法院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而不能以经营者为当事人。
以上就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能否作为合同主体起诉”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而不能以经营者为当事人。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