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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反脏水,能否以此拒交物业费

此文章帮助了275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化粪池反脏水,能否以此拒交物业费

张某系坐落XX区XX号的业主,房屋面积为228.88平方米。物业公司于2012年2月8日与张某签订《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由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为门市房每月每平方米0.5元,每年度收取物业管理费1374元。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张某从2013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累计拖欠3年度物业费,共计4119元。张某辩称:化粪池开发商施工的时,水平就超出自己的下水管道,导致经常反脏水,每年都会自费淘,物业也淘,影响我的生活,要求彻底解决问题,就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住宅物业费4119元(2013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化粪池反脏水,在保期内应向房屋开发公司主张权利

本案中,张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费收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张某已实际接受了提供的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因门市房前化粪池修理问题未达成一致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主张,张某提出的调整化粪池与下水管道位置问题,系房屋结构问题,属开放商责任,在房屋质保期内应向房屋开发公司主张权利,超过质保期,房屋共用部位应当启动维修基金予以维修,房屋自有部位应当由业主自行维修,本案物业公司在业主化粪池反水时及时协助业主进行清掏,已在物业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尽到物业服务责任,被告以此作为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化粪池反脏水,能否以此拒交物业费”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房屋结构问题,属开放商责任,在房屋质保期内应向房屋开发公司主张权利,超过质保期,房屋共用部位应当启动维修基金予以维修,房屋自有部位应当由业主自行维修。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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